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海关总署9月13日发布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股票安全配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股票安全配资,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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